台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0-30浏览次数:613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民主治校,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党政办。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综合办主任(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督查小组,由纪委办(监察室)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全面;有关单位是否履行信息公开的各项义务;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自觉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及时、准确地按要求公布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内容,同时自觉接受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检查。对需公开的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便及时更新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后,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收集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要及时答复,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保密责任。在公开相关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信息拥有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确定;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省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的管理制度;

(十二)其他涉及本校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本校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党政办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学校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项、第()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四条 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党政办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通过学校网站、校园广播、微信公众号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在图书馆、档案室设置学校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学校师生和其他主体获取学校信息提供便利。

学校将全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档案室、图书馆以及各二级单位,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七条 党政办应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公开事项、责任部门等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依据本办法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由承担相关工作职责的业务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在信息形成后应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一般应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获取有关信息,应填写《台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党政办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答复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二级单位层面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本校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考核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学校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条  每年9月底前,各二级单位要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信息公开情况和本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对全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党政办要及时上报并公布上学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其施行。


附表:台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表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信息标题


信息提供部门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信息稿件附件

纸质附件 □   电子稿附件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拟发布的信息

公开网站栏目


信息发布时限


信息提供部门审核意见:

(拟挂网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是□   否 □


签字:

年    月    日                  

党政办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拟挂网公开信息如已完成学校发文会签流程,无需再送校领导审批。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

此表填写完毕并盖章后,交党政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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